北京哪个医院治白癜风好国家赔赏法为什么会形同虚设?
新中国建*60年来,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从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以及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都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获得赔赏的权利。这是我国虽然当时没有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但却在法律中彰显“公约”精神的表现。然而这仅仅是在纸上口头上的的承诺似的表现,直到1995年制定出台的〈国家赔赏法〉,则是实施“公约”和宪法的具体法律表现。然而据〈检察》报道:我国一些省在国家赔赏法实施十多年来,一分钱都没有赔出去。也就是说没有履行一件公民要求国家赔赏的案件,尽管这些省每年都有有十几件公民因为冤假错案要求国家赔赏的案件,国家赔赏法在这些省形同虚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资料分析,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国家赔赏法》中规定获得赔赏的门槛过高:《国家赔赏法》第十五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才能获得国家赔赏。
根据这个条款,也就是说“轻罪重判”(本来该判半年的,却被判了十年八年,甚至无期死刑的,并且已经执行了的)也不能获得国家赔赏。更荒唐更横蛮更霸道的是:当事人有错误或轻微违法,根据法律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分,却被错判了十年八年,无期死刑;并且已经执行了的,也还是不能获得国家赔赏。照这个逻辑,公权可以任意处罚有错或轻微违法的公民;法官也可以在醉酒的状态下随心所欲地判处刑罚,刑法上规定的量刑标准也不要了。判错了执行了该当事人倒霉,国家没有任何赔赏,这合理吗?这里打个比喻:假如甲先骂了乙,乙就拿起刀把甲杀成重伤,事后乙拒绝赔赏,还振振有词的自我辩解说:“谁叫他先骂我?是他先有错,我是惩罚他骂我,只不过惩罚重了!”这合情合理合法吗?
二,《国家赔赏法》中规定获得赔赏的范围过于狭窄:当1995年5月1日国家赔赏法出台时,文革中千千万万冤假错案的受害者看到了希望,认为不光是一纸空文的平反纠正了,国家还要给以实实在在的赔赏了。谁知随后最高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声称《国家赔赏法》没有溯及力。所谓没有溯及力就是该法只管其出台后所发生的冤假错案的赔赏,不管1995年5月1日以前的发生的冤假错案。这个司法解释表明,该法不会执行以前宪法规定的条款;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好象1995年5月1日以前到1949年10月1日以后这46年间就不是共产*领导下的新中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国家赔赏法就管不到那46年间发生的冤假错案了。这是推卸责任规避责任的说法,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府应有的表现。这个司法解释暴露了公权的横蛮霸道赖帐无理。
三,当然文革中的冤假错案不能怪案件的承办人:这是在当时中央方针路线*策出现错误的大环境下才出现的问题;但也应把没有获得任何赔赏的受害人纳入国家赔赏范围。错多少赔多少,全部错全部赔,部分错部分赔,这才是一个对国内人民负责任*府应采取的态度。
以上是笔者对原国家赔赏法的一些看法。实施十多年,该法中的缺陷不足诟病也引起国民、媒体和各民主*派的颇多微词和非议。好在中央也看出了问题,从2007年6月起全国人大就在着手组织修改这部法律,前不久还组织委员专家讨论修改。人们相信:一部完善的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国家赔赏法修正案不久将会重新诞生!200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