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行业“多龙治水”
*协委员建议立法协同
资产管理属于哪个行业,是银行、证券、信托还是保险?在混业趋势之下,越来越难清楚分类。同样,资管行业的立法也碎片化的嵌入不同金融业态的监管体制之中,多头监管特征明显。对此,全国*协委员、工商银行(行情601398,问诊)副行长张红力“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推进立法协同。
“国内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本质都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在受托财产独立、破产隔离、权责关系等方面均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然而,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并不是依据该业务共同的法律属性统一制定的,而是碎片化地嵌入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中,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形成了宽严不一的法律体系。”张红力称,根据现行《信托法》和《基金法》,只有信托产品和基金是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其他资管产品从法律意义上讲都不受《信托法》调整和保护,导致同一法律属性的金融产品适用不同的上位法,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
另一方面,监管标准*出多门,资产管理产品的各类部门规章众多,在发行条件、募集对象、审批或备案程序、投向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等方面均是各自表述,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层面的托管、开户等规定也是千差万别。“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监管规则的立、改、废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层面,多为小修小补,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层面的立法却相对较少,”张力红认为,在制度层级、整体规划和立法协同方面,都有待加强。
具体而言,他建议引入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形成互补。在立法方面,他提出,应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以《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其中,可以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证券法》修订中做好立法衔接。
张红力提出,可以考虑对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轻牌照”模式管理。即对于特定金融机构的银、证、保核心业务,实行法人牌照管理,而对于各类机构均可参与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轻牌照”管理,允许交叉持牌,但必须执行统一标准,从而既尊重现行的机构监管体系,又引入功能监管。对于分散在“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局,张红力建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相关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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